致理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105.11.6 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定為致理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加強系友聯繫、協助母系發展、發揚母校校訓誠信精勤為主要宗旨。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致理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系辦(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13號)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母系之發展。
二、系友之聯繫與服務。
三、結合系友力量,飲水思源,回饋母校。
四、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
五、辦理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5條 為加強與母系之聯絡,於在校生系學會中設"系友會聯絡小組",由本系系友會輔導教師與系學會會長共同督導,協助與系友會之聯絡與活動推展。
第2章 會員
第6條 本校財務金融系系各部別畢、肄業者,均為準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辦理之各種聯誼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8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參與本會會議。
二、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四、推動本會之會務、維護本會之名譽。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3章 組織與職權
第9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監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10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捐款之金額及使用。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1條 本會設置理事7至11人監事3至5人,由會員大會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12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互相推選產生,本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13條 理、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理事。
三、聘、免工作人員、榮譽理事、諮詢顧問等職。
四、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第4章 會議
第14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有理監事會之決議召集臨時大會。
第15條 本會理監事會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第5章 附則
第16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1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